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濱河路、環城路、黃河路、金山路道路項目工程在2017年落地簽約,但鑒于PPP政策要求,金融政策等管控政策發生巨大的變化,導致股權投資和項目融資等工作無法按照預期完成,工程無法進行持續建設,政企雙方經談判協商,于2019年3月達成項目終止協議。
面對PPP項目爭議,在尋求訴訟或仲裁的公力途徑之前,合同雙方的再談判(締約后再談判)更為重要。根據項目爭議情況再談判區分為PPP項目退庫的再談判、PPP合作繼續的再談判:第一。比如,不符合PPP項目本質、政府違規擔保承諾整改不到位,導致項目退庫。在此情形下雖然無法按照PPP模式進行實施,但項目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繼續開展。將PPP模式轉為政府投資EPC是主要的整改措施。轉換模式本身在實體和程序上都面臨的挑戰,在轉EPC時要區分原PPP模式的招標是否是基于“兩標并一標”。第二,PPP模式合作繼續的再談判大致分為兩種,一種是避免退庫風險,為保證PPP項目合規性,不得不進行再談判;一種是PPP項目本身是合規的,但合同對某些問題未事先約定解決機制或約定的解決機制不合理,需要進行再談判。談判雙方要在政策規范要求的前提下,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秉承公平、合理原則達成補充協議。